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围绕“确保到2010年率先实现基本现代化,确保经济社会转入全面可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轨道”的发展总体目标,保证基本实现区域城市化和城乡现代化、初步形成城市国际化的基本框架的目标,加强对近期城市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以《无锡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为依据,按照国家和本市房地产调控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进行编制。
第三条 本规划是落实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重要手段,是对城市近期住房建设进行控制和指导的法定依据,与《无锡市“十一五”城乡建设规划》共同承担对全市住房建设的综合调控作用。
第四条 本规划的规划区为无锡市市区范围,规划期限为2006年至20l0年。
第五条 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及本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协调。
第六条 本规划坚持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住房需求为导向,以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为原则,促进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充分发挥住房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配套设施的重要作用。
第七条 本规划包括规划文本、附表以及图件。
第二章 住房现状和需求
第八条 规划区内住房现状
至2005年底,我市总人口达到306万人,户籍人口225.98万人,城镇户籍人口169.58万人。依据我市2006年住房调查,至2005年底,全市住房总建筑面积为5456.50万平方米,人均住宅建筑面积27.94平方米。其中,城市居民住宅3751.5万平方米,村镇建造商品住房134万平方米,农民拆迁安置房1400万平方米,空置住宅171万平方米。
第九条 规划期内住房需求
依据《无锡市“十一五”城乡建设规划》,2010年市区总人口360万人,其中,户籍人口250万人,城镇户籍人口207.5万人,流动人口110万人,城市化水平达到83%,城镇户籍人口人均住宅面积将达到35平方米,暂住人口人均将达到10平方米。规划期内,我市住房缺口为2900.6万平方米。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拆迁需要,规划期内共需200万平方米进行安置。故规划期内共需建设住宅总量为3100万平方米。
规划期内,应建设经济适用住房225万平方米,占开发展建设总面积的7.26%;征地拆迁安置房1130万平方米,占开发展建设总面积的36.45%;建设商品住房1745万平方米,占开发展建设总面积的56.29%。
规划期内,90平方米以下套型的总建筑面积占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1.13%,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占总量的7.26%,征地拆迁安置房占总量的36.45%,商品住房占总量的2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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