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准的《物业管理条例》实施100多天后,与之配套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也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作为全国物业管理企业的排头兵,我们特庄重提出共建“和谐人居”20条倡议,并提请全国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以人文关怀为己任,依靠《条例》赋予的法律地位、义务和责任构建中国现代化的新型社区,让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共同营造一个良性互动的公共环境。
第一条、遵守业主公约和议事规则,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提倡人文关怀和环境保护,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条、明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权限,强化业主大会的选举监督权利。
第三条、业主大会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履行职责。
第四条、业主大会在公开、民主的基础上产生,并将召开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以书面形式在所辖小区公告。
第五条、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符合法定程序,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积极配合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委会开展小区精神文明建设。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和一定组织能力。
第八条、业主大会档案资料齐全,印章使用备案,财物保管严密,交接手续清楚。
第九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能够定期接受业主的公开质询。
第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配合居委会与公安机关协作,共同维护小区内的社会治安。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服务契约,对房屋及配套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自觉维修、养护、管理;小区环境卫生优美,秩序井然,并能按照科技进步和人性化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资质优良、从业资深,在办理与建设单位验收移交时,竣工验收资料、设备维护保养资料、物业使用说明资料和物业质量保修文件一应齐全。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合同清晰,责任明细;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不加额外收费;处理业主投诉认真负责,解决及时。
第十四条、安全防范工作出色,保安人员素质较高,在维护公共秩序的同时,不发生重大侵害业主权益事件。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认真贯彻分离原则,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选聘,并履行包括前期物业合同规定内的所有约定服务。
第十六条、新旧物业管理企业交接清楚,不拖泥带水;业主大会正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后,业主自觉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等义务。
第十七条、业主按国务院价格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办法及时缴费。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按国务院价格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合理收费。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契约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有明确约定。
第二十条、共同维护小区内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随意改变用途或在公共区域加装广告。 |